为了加强气瓶安全管理工作,保证气瓶安全使用,有效遏制气瓶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及《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气瓶普查整治的范围是黄山市所辖区域内经营盛装永久气体无缝气瓶、液化气体的焊接气瓶和溶解乙炔气瓶及其充装单位、瓶装气体经销单位、气瓶产权使用者。 二、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方可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瓶装气体经销单位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持工商营业执照,取得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安全注册证》后,方可从事瓶装气体经销活动。 三、气瓶实行固定充装制度。自2003年10月16日起,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气瓶和已托管的气瓶(托管气瓶必须于2003年底前完成产权转移),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单位的气瓶。 四、实行气瓶产权制度改革。气瓶充装单位必须通过合法手段,以不损害气瓶用户利益为原则取得所充装气瓶的产权。目前拥有合格气瓶产权的用户可选择气瓶充装单位,并通过协商以适当方式将产权转移至气瓶充装单位。 五、严格执行气瓶定期检验制度。气瓶充装单位必须与属地取得资质的气瓶检验单位签订检验协议,检验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气瓶检验标准,确保检验工作质量。 六、气瓶充装单位应对所充装气瓶的安全使用、维护和气体质量、数量全面负责,不得充装超期未检气瓶和不合格气瓶;所充装瓶装气体均须在规定位置粘贴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七、建立以气瓶充装单位为气瓶安全责任主体的气瓶安全监管模式,气瓶充装单位负责瓶装气体经销单位的安全管理,建立气瓶计算机管理档案,负责涂敷充装单位标识、气瓶编号和打充装单位钢印标志,并定期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气瓶数量及安全状况。 八、拒不办理气瓶产权转移及登记手续的充装单位,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其进行停业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将停止其充装,同时提请发证机关吊销气瓶充装资质证书。 九、气瓶用户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规定,积极配合气瓶产权制度改革。气瓶充装单位及瓶装气体经销单位应向气瓶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未按要求办理产权转移或托管手续的气瓶,应拒绝充装。 十、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工商、公安、安监、城建等部门密切配合。同时加强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社会监督,发现气瓶充装单位违反上述有关规定,应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65、252596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气瓶普查整治工作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特别是涉及到广大百姓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气瓶使用者要充分认识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积极支持并参与气瓶普查整治工作,切实把气瓶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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